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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重庆开州市场监管局公告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

2020-10-28 21:5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5638| 评论: 0|来自: 开州网

摘要: 本网重庆讯(编辑陈运发 供稿伍习军)据重庆开州网消息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家安副食经营部一分店销售的芹菜(一) ...


      本网重庆讯(编辑陈运发  供稿伍习军据重庆开州网消息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家安副食经营部一分店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6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家安副食经营部一分店(以下简称:家安副食经营部)2020年6月3日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NCP20500154652313216),经检验,氧乐果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于2020年7月7日向家安副食经营部送达了№:2020DN2037《检验报告》,并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和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芹菜,本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2. 上述抽检中,家安副食经营部已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将抽样后剩余的芹菜销售完毕,开展产品召回后因该批次产品已被消费者购买食用完毕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3. 家安副食经营部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5002340083833,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6日,主要经营副食、保健食品、卷烟、日用百货零售。2020年6月3日共经营抽样批次芹菜3.5公斤,抽样3.014公斤,余下0.486公斤全部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家安副食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家安副食经营部下达了编号为《渝开州市监经处字[2020] 15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7元;(2)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2020年7月23日,该单位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商在农药使用中浓度施用的量和次数未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该单位表示己经要求总部对供货商进行更换,要求供货商严格执行规定检查并加强生产过程监管等措施,完成整改,经本局复查合格。

二、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辣椒(小红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6月16日)辣椒(小红米)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0500154652304215),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编号为No:2020DN270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辣椒(小红米)中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于2020年7月3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辣椒(小红米)违反了以下规定:1.经营辣椒中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小红米)货值金额较少,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7月2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3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 2020年6月17日)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0500154652304214),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编号为2020DN271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按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于2020年7月3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鼎鼎副食经营部二门市销售的豆芽违反了以下规定:1.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项的规定;2.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货值金额较少,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0年7月29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月3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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