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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2020-8-31 10: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0872| 评论: 0|原作者: 单曦玺

摘要:   本报讯(记者单曦玺)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全区已经开展的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 ...

  本报讯(记者单曦玺)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全区已经开展的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基础上,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向前延伸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宁夏检察机关落实制度质效持续向好,但也因工作衔接、配套保障机制不到位、值班律师数量少等问题,导致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不深入、作用发挥不充分。今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专题报告了全区检察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建议在宁夏检察机关开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最终由自治区司法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出台文件、统一领导,自治区检察院、司法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明确,根据律师资源、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地区特点,综合确定石嘴山市、银川市金凤区、同心县、西吉县作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除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定条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刑事案件外,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同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原则上应当固定,由同一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提供辩护,确保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充分了解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辩护质量和效率。

  针对试点地区开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工作经费保障及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自治区检察院与财政厅、司法厅沟通,财政厅向四个试点地区足额核拨工作经费,并探索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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