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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生态环境保护

2020-5-11 14: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598| 评论: 0|来自: 正义网

摘要: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环境污染犯罪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邰顺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建议》。  邰顺军认为,随着环境问题 ...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环境污染犯罪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邰顺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建议》。

  邰顺军认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民群众渴求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对侵害生态权益、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止和制裁。现有法律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太轻,刑罚不够科学完善。

  邰顺军提出,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对环境犯罪的主刑仅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种类范围狭窄,建议增加无期徒刑和死刑;建议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刑罚从严从重,改变刑事处罚力度较轻的情况。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介绍,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已于2019年2月20日正式印发。《纪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在《纪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吸收了邰顺军代表提出的对生态环境犯罪从严从重处罚的建议。《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对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有利于把刑法的规定用足用好,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此外,最高检介绍,《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线亮点

  从重处罚长江经济带跨省污染案责任人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上述三人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并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62.88吨酸洗污泥被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将宝勋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黄冠群、该公司酸洗污泥处置工作负责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诉至法院。2019年9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对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罚。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跨区域司法协作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张国英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交题为《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建议。

  张国英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开展难,常常与地方经济短期的发展相矛盾。二是生态检察干警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检察工作需要。三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张国英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对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要大力支持和关心,减少检察机关办案阻力;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通过公益诉讼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强制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最高检答复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二次向张国英发出答复函。

  在答复函中,最高检表示,自2017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紧盯黑臭水体治理、涉重金属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生活垃圾处理、放射性化学药品管理等领域问题,服务蓝天碧水保卫战,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最高检介绍,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组织开展“守护海洋”、黄河“清四乱”、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对51起水污染案件线索进行挂牌督办。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检察机关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联合护航行动,共同促进祖国北部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最高检注重引领指导各地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能级。四川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水环境治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以及协作机制。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守护长江”专项行动,制定下发《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一体协作机制的意见》。

  □一线亮点

  斩断非法捕捞鳗鱼苗利益链

  2018年3月,长江正处于禁捕期。江苏省靖江市渔政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长江江面有大量捕捞鳗鱼苗的船只。获悉这一线索后,靖江市公安局经走访摸排,查获了一个非法收购、贩卖鳗鱼苗的团伙,抓捕了19名收购商和34名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渔民。

  在案件的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当地检察机关开始着手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2019年10月24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一审判决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69万尾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8.91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

  (卢志坚 徐理想 葛东升)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建设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罗佳明在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建议》。

  罗佳明代表认为,在查处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是前端,检察院、法院是后端,需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

  结合四川眉山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实践经验,罗佳明代表建议,各级检察院都设立生态资源环境检察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查处和打击。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2018年以来,最高检通过设立相关内设机构和办案组,提高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如第一检察厅(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厅)成立专门办理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设2个专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组等。同时,各地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省级检察院检察业务机构原则上与最高检对应设置、市级检察院主要检察业务机构总体上与省级检察院对应设置,基层检察院因机构数量限制无法对应设置的,通过独任检察官、设置专业化办案组等形式履行相应职责,为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提供了组织机构保障。

  答复中提到,最高检近年来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牵头制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规范、证据指引等,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会同水利部组织黄河流域9省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建立长江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出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举措”,指导安徽、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跨省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案件。

  最高检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绿水青山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线亮点

  安徽办理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废物案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江苏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员工葛某、卜某在其公司经理李某、副经理邱某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将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运输至安徽省芜湖市,后张某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等地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数量共计1151余吨。

  在案件侦查阶段,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相关证据。2018年9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公司和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罚,并判处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到位。

  (吴贻伙)

  立足公益保护 助力美丽中国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杨震、张海英、高向秋、贾红涛、孙艳玲、高春艳、孙雨飞等31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的建议。

  代表们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扩大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各地检察机关应结合区位特点,部署开展生态环境、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流污染防治等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以专项活动为抓手,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为了打破地方保护、排除不当干预、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公益保护实效,代表们建议实行重大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可成立公益诉讼案件指挥中心,对辖区案件进行统管,实行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审批、力量统一调配,对重大案件实行交叉异地管辖。

  □最高检答复

  今年3月,最高检在给上述代表的答复函中表示,2019年,结合落实代表们的建议,最高检紧抓司法办案,注重办案质效,着力提升公众认可度。以专项确保办案力度,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部署开展“守护海洋”、黄河“清四乱”、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服务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最高检介绍,结合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还强化了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交办、督办、提办制度,探索异地管辖制度,对43起案件予以交办,对63起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对2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跨省管辖,破除办案阻力,推动解决“起诉难”等问题。推动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安徽、江西、四川、陕西等多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举办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推动沿长江11省市跨省级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落地落实。总结推广“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果,建立沿黄河9省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

  □一线亮点

  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湾”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达1.0407公顷,致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地类已发生改变。非法采矿区域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和体积约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2018年3月21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南川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虽受刑事处罚,但尚未承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张某提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规定,南川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至三分院。

  2018年5月21日,三分院决定对张某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线索发现、人员调配、证据收集等上下两级院联动。

  2018年11月1日,重庆市检三分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的赔偿诉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聂美焱 唐柳)

  

  安徽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废物案庭审现场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盛亮 摄

  

  2020年1月3日,“保护长江母亲河,渝北检察在行动”增殖放流活动暨检察开放日活动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长江码头举行。王全超 摄

  

  2019年12月25日,重庆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检专业团队检察官进企业走访调查。苏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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