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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被撞身亡,官员为何免刑责?

2019-1-31 23:3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9612| 评论: 0|来自: 民主与法制 本网聚焦

摘要:  【法治中国警示网讯】(编辑陈运发)一个国家公务人员,不仅醉酒驾驶,还撞死了人,竟然还能免于刑罚。  这两天,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的一则通报成为了舆论焦点。    图片来源网络  公职人员酒驾撞人致死  ...

 【法治中国警示网讯】(编辑陈运发)一个国家公务人员,不仅醉酒驾驶,还撞死了人,竟然还能免于刑罚。

  这两天,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的一则通报成为了舆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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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酒驾撞人致死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第10起案例中,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据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 2017年9月4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碰撞环卫工宋某某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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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说明称,陇西县纪委监委关于“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报受到网民关注。我院注意到该舆情后,立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现评查工作正在进行,待评查结束后,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

  对于醉驾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免于刑责一事,陇西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表示,“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但经办法官不在,具体数额尚不明确。”

  据当地一知情人士透露,毛志尧曾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为80万元。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

  据小编了解,2018年3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莫让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

  讨论本案,80万的赔偿款是一个无论如何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据小编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更进一步明确,“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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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但有过于“从宽”的嫌疑,是在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之间打了一个“擦边球”,过分放大了被告人的表现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鉴于判决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毛志尧的官员身份,这样的判决很有可能造成“恶的示范”。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认为,这个案件的判罚有点太轻了。如果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有这样宽松的开口,对于其他交通肇事的人会不公平,更重要的是让公众产生一个误解,干部身份或者给被害人赔偿得多,就可以不被处罚了。如果犯了罪,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对其本人的警示教育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对公众的指引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小编认为,即便再有从宽的法定情节,相关判决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一味认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默契”,很容易导致刑事案件的“民事化”处理。

  有人质疑,公务人员醉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双开”处分不应该是“标配”么?

  据小编了解,2018年8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一文,对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充分的说明: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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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如果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就毛志尧来说,因为法院对他作出的是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所以,留党察看的处分没有问题。

  期待专案评查可以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尽管毛志尧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但这些补救措施只能部分减轻其罪责,而不能完全“冲抵”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的确难逃量刑过轻之嫌。

  小编认为,积极赔偿并不能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钱可以赎买“清白”和“自由”,司法正义的大厦必将轰然倒塌。

  毛志尧如果只是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多半难逃刑事处罚,结果他严重醉驾超速行驶并撞死了人,却让他获得了轻判的机会,不知这是法律的尴尬,还是毛志尧个人的“幸运”?有人担心,此案判决会不会对涉嫌危险驾驶者形成不良的暗示?

  专家表示,面对这起案件所笼罩的疑云,当地法院已展开专案评查,这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对已审结个案的质量进行内部综合评价,在“主动回炉”“自我开刀”中,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找准裁判依据,消除既有瑕疵。

  小编认为,对于一起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光有内部监督性质的专案评查还不够,上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也应介入,以公开透明的个案监督,给公众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答案。

  党员干部醉驾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他们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仅自己受到刑事追究和党纪政务处分,付出了惨重代价,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酒驾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应成为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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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党员干部以其特殊的身份,在行动上更具有示范效应,在舆论中更容易成为关注对象;某种程度上,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决定着党的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必须给自己的行为框出“底线”、划定“红线”、架起“高压线”。

  (来源:人民网、央视新闻、新京报、北京青年报、陇西县纪委监委、陇西县人民法院等 整理:李俊)

 责任编辑: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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