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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巧妙执结一起强占房屋案

2018-6-26 11: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9215| 评论: 0

摘要: 法院判决高某父子二人将所占房屋腾出,但高某父子二人拒不履行。且经法院多次工作无果后申请人提起自诉。6月21日,河南叶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 2004年原告郑某与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签订一份租 ...
      法院判决高某父子二人将所占房屋腾出,但高某父子二人拒不履行。且经法院多次工作无果后申请人提起自诉。6月21日,河南叶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 
      2004年原告郑某与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永久租赁给原告郑某,其中五间房屋当时由被告高某父子二人占用,由供销社无偿使用三年,三年后归还给原告。高 某父子二人于2007年停止经营后占用房屋以种种理由不予腾空归还,原告郑某找供销社也无济于事,为此,郑某于2017年四月一纸诉状将高某父子二人及第三人叶县某乡供销合作社诉至法院 。(协议中永久性租赁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超过法定最长20年租赁期限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高某1、高某十日内从叶县某供销合作社五间房屋内搬出,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二、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在高某1、高某将房屋返还 给该社之日起五日内把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五间房屋交付给原告郑某。高某、高某1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向高某父子二人及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叶县某供销合作社在在规定期限 内派人送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报告表一份,而高某父子二人既不履行判决义务又不向本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地查看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到高某二人,执行法官多次对二 人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向其宣讲法律,但高某二人仍未履行。执行法官再次传唤高某谈话,责令其履行义务,高某表示与父亲商量,后没有了回音,执行法官再次去高某家中,给在 家的高某1做工作,高某1表示等儿子回来后与儿子商量后做决定。后都没来本院,也没有了音讯。遂该院于2018年6月决定对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高某不服罚款决定 向中级法院递交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书,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对申请复议人高某罚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复议人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 定书。在拘留期间高某仍没有要履行判决义务的意识,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予以逮捕。逮捕后第三天高某的父亲高某1慌了神,赶忙联系执行法官,表明愿意腾房,赶快将 儿子放出来吧。6月21日执行法官成功办理完交接手续,当场将钥匙交付给申请人郑某。后鉴于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认罪态度较好,申请人郑某撤回了自诉。并对执行法官激动地说:“谢谢 执行法官,这么多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 请人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原件、拘留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拘留行 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河南省叶县法院  孙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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