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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公平正义|山西:开展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等三项试点促进检警良性互动

2017-8-26 21: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322| 评论: 0

摘要: 守望公平正义|山西:开展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等三项试点促进检警良性互动 时间:2017-08-26  作者:徐日丹 马倩如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 | 中 | 小】 分享到: 构建“双赢”法 ...
守望公平正义|山西:开展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等三项试点促进检警良性互动
时间:2017-08-26  作者:徐日丹 马倩如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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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双赢”法律监督新格局

山西:开展提前介入命案侦查等三项试点促进检警良性互动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检察干警与公安民警就《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分析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沟通研究。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第一道关口。长期以来,由于检警沟通不畅、监督模式僵化等原因,侦查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积极推动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

  困境如何破?短板如何补?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山西省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建立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设立派驻公安侦查监督检察室、搭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等措施,实现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新突破。与此同时,检察官用实际行动和实实在在的效果,赢得公安机关的支持与认同,检警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和“双赢”。

  命案提前介入:夯实证据防范冤假错案

  命案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2013年初,山西省检察机关调研发现,命案在全国冤错案件、久押不决案件、信访积案中占有很高的比例。

  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重视不够;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的手段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对案件没有时空、立体、全面的把握……在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司看来,命案之所以容易出现瑕疵,主要是侦查现场取证不到位造成的。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命案现场侦查监督。”2013年,山西省检察院选择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等四个基层检察院,先行试点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命案现场侦查工作机制。这项机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高度认同,山西省公安厅积极支持在全省推广这一机制。

  记者采访了解到,山西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贯穿于发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全过程。要求检察官在案发第一时间与公安民警到现场,介入命案现场勘验检查、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参加第一次命案分析会。与此同时,山西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命案过程中,实行捕诉联动,即成立由主任检察官领导的办案组,全程负责命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汾阳市检察院的梁树伟是一名专门介入该市命案侦查工作的检察官。通过对20起命案的提前介入,梁树伟代表检察院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建议均被公安机关采纳。

  作为梁树伟的“老搭档”,汾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武天勇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侦查人员应当提升办案理念,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既是公安机关的压力,也是公安机关强化“内功”、规范执法的“推动剂”。

  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案件时,通过将报捕材料与提前介入时掌握的情况对比,发现报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是替夫顶罪;通过采纳检察官建议,太原市小店区公安机关从枯井内打捞出凶器,避免了关键证据缺失……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促进了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命案办理质量明显提升。据山西省检察院统计,自2013年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开展以来,该省审查逮捕命案的时间平均缩短为3至5天;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率大幅下降;命案的平均办案周期由原来的18个月减少为9个月。

  派驻公安检察室:监督到位不越位

  构建检警良性互动关系,山西省检察机关并没有止步于命案的提前介入,而是通过探索设立派驻公安侦查监督检察室,将检警原有的“亲密关系”进一步“升级”。

  记者采访了解到,山西省95%以上的刑事案件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办理。但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轻罪”案件,有的进入不了批捕起诉环节,仅仅依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监督难以发现其立案、撤案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极易成为监督“盲区”。

  2014年8月,屯留县检察院在山西省率先在县公安局设立“检察联络室”(现已更名“侦查监督检察室”),派驻资深检察官定期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予以案前审查监督。

  “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彻底改变了监督方式,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屯留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张凌说,检察联络室成立以来,该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同比提高60%,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同比提高40%,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同比增加120%。

  “检察联络室设立以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不捕率同比下降了12%,捕后无撤案、不起诉案、被判无罪案。”屯留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侯书堂感叹道,检察室的设立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也更加符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

  有了屯留县检察院的成功探索,2015年5月,当被最高检确定为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首批试点省份时,山西省检察机关对开展这项工作更显游刃有余。2015年11月,山西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会签了《关于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的意见》,为此项试点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在试点期间,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和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张鑫走访了11个市51个检察室。在调研座谈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纷纷表示,检察室工作对公安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很大,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对侦查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将侦查监督关口前移,既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新途径,又促进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升,收到了检警双赢的良好效果。”严奴国介绍说,截至今年3月,该省检察机关依托151个派驻公安检察室共提前介入各类案件1648次,捕前分流案件1125件,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405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86份,2016年度轻刑率同比下降1.02个百分点。

  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依靠科技提升监督刚性和品质

  在山西采访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约而同向记者提到“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在提升检警工作效能方面不可替代”。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究竟是怎样一个平台?

  据了解,2016年6月,最高检在全国确定了包括山西省在内的7个首批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省份。

  在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记者在工作人员的演示下看到,该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流程中嵌入了“侦查活动监督”模块。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全部录入。同时,该平台将侦查监督环节常见监督事项精细分解为25类111项,内容涵盖侦查办案全过程,为开展监督提供详细指引。

  “将填写‘侦查活动监督’模块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绑定,就意味着如果‘侦查活动监督’模块相关内容没有填写,系统就无法办结,这样就实现了审查逮捕与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监督的常态化。”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寇丽清介绍说。

  “办案人员对照‘侦查活动监督’模块所列监督项目按图索骥逐项审查,就能够开展监督工作。一旦发现问题,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关法律指引,办案人员只需简单加以内容说明,从而实现了监督的便捷性。”寇丽清补充道。

  “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的运用,实现了每案必监督,用硬性的程序约束防止就案办案、忽视监督的倾向,提升了侦查监督的刚性和品质。”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检察长桑凡林介绍说,经统计,该院平均每3.5个案件就发一份监督通知书,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了8倍,监督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数据分析功能是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一大特色功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依托平台提取数据,形成《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分析报告》,分析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整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实现了类案监督、整体监督。

  “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平台的运行,促进了民警规范执法的养成,提请批捕案件质量得到了提升,促进了司法公正。”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今年3月,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在山西省统一运行。为了让办案检察官熟悉软件操作流程,山西省检察院还组织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截至目前,山西省检察机关通过平台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988件,通过平台审查案件6325件,发现存在问题案件634件……”杨司表示,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的运用,提升了侦查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水平,实现了检警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做大做强做实法律监督主责主业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 杨司

  2013年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定位,聚焦法律监督主业,注重源头监督,不断强化“两个转变”(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延伸)监督理念,不断加强司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通过推行提前介入命案工作机制和驻公安侦查监督检察室机制,构建了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实现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保证了侦破重大案件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面对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如何实现检察工作的顺利转型,需要我们进一步坚定信心,凝心聚力,做大、做强、做实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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