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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变相批案

2017-8-2 13: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0771| 评论: 0

摘要: 【法治中国警示网编辑 陈运发】获悉法制网北京7月31日讯 记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 ...

  【法治中国警示网编辑 陈运发】获悉法制网北京7月31日讯 记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实施意见包括4个部分共73条,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法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5年。实施意见坚持“放权放到位”,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最高法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案件,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智审等,对最高法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了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委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委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实施意见还对最高法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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