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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典系列解读课程》来了
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主要讲一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一定12个条文。这12个条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其中民法基本原则为重点。
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私权原则(第3条)、平等原则(第4条)、意思自治原则(第5条) 、公平原则(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及绿色保护原则(第9条)。
第二章 自然人
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共13条;第二节监护13个条文;第三节宣告失踪和死亡16个条文。第四节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共3个条文,本章共45个条文。
第一节 主要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法律主体。民法典之前的单行法《民法通则》用“公民”表述,“公民”属于公法,意为非中国籍、或无国籍的就不属于中国公民,而法律是一国主权,在中国属地内发生的纠纷中国法律有权管辖,运用“公民”一词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排除在外了,不符合实际要求,因此恢复自然人概念。
在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增设了对胎儿利益概括保护的规定(第13条、第16条)。
在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采用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分法。
划分原则采用年龄与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两分法。
按年龄划分标准分三类:
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一种18岁以上的自然人(第17条);一种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已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8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人(第1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20条) 。按年龄划分标准又体现了两类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标准划分为: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及8岁以上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8岁以上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这标准无关,由年龄决定)
第二节 监护
监护制度为本章修改旧法的重点。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是设设定监护的基本原则(第35条)。
本节主要分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一、抚养保护、赡养义务。(第26条)我国的亲亲相互是双向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对父母。国外是单向的仅父母对未成年人。
二、未成人的与成年人的监护人(第27、28条)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是法定设定监护人。
三、意定设定监护人的形式:遗嘱监护(第29条)、协议监护(第30条)、指定监护(第31条)、职能监护(第32条)、意定监护(第33条)。这里主要讲一下遗嘱监护与意定监护,其中遗嘱监护是新增,而意定监护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修改而来。这两种设定监护的形式主要区别为设定人不同。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立遗嘱,设定由谁来承担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而意定监护是将来的发生监护行为,被监护人在意识清醒时,提前为自己设定。
四、监护职责(第34条)监护职责不仅包括对监护人人身权的保护,还包括对监护人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这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了衔接。
五、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第36条、第38条)第38条是新增条文,对父母子女撤销监护权后,网开一面可以进行恢复,无非是因父母之情是人伦亲情中之至亲。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本节重点是宣告的要件,起算时间,被宣告人的财产管理,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人的权利恢复。
一、宣告失踪与死亡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将其归入特别程序的一种。
二、宣告失踪满两年(第40条);而宣告死亡三个时段(第46条):正常失踪满4年、意外事件失踪满2年、因意外事件且经证明的不受满两年之限。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无法确认其是生是死的状态,是一种法律拟制行为。因此,被宣告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影响。
四、被宣告死亡后,对婚姻、女子及财产的影响。对婚姻关系自死亡被宣告之日起消灭,但再婚及书面声明的不恢复。对其子女被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为无效。依继承取得的财产有权要求返还,对恶意取得行为有请求赔偿权利。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合称“两户”,系我国法律上的特色制度,功能大致相当于大陆法上的“商自然人。”,如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就有了民事主体资格,也有了民事诉讼资格。
对“两户”债务的规定。(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要分清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经营主体不同,负担主体不同。同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分农户与农户部分成员。
第三章法人
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它的特征:一是一种社会组织;二是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三是依法享有承担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本章共分四节: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共45个条文。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仅规定了公民、法人,没有其他组织。但《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48条都规定了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 为了解决民事实体法间的矛盾,在《民法总则》第四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因此民法典第四章也规定了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有独立的财产;2.依法登记;3.能够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一般要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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